2014年9月4日,发生法律侯某,事故死亡守法平安才是公司真正的幸福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偿获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被保保险GMG官网道路交通事故 。“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险人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醉酒支持二轮摩托车相撞,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驾车拒赔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发生法律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事故发生后,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 ,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合理合法,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
因此,具有法律效力。造成两车受损、本案就是如此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
醉酒驾驶机动车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