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 ,物业位租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收车失当租赁车位的金车GMG联盟官方价格更便宜 。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辆丢应承担相应责任。担责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
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2016年,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王某提起诉讼 。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法院: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该车辆丢失,
综上条款,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 ,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本案中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均成立保管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