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朋友关系,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也要不回来。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讼。
法院 :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
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不发生效力 。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律师 :
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
首先,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
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近日,